发布者:周纯|时间:2024年04月17日|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男,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男,汉族,1997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艾某,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被告: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负责人:蒋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本律师,女,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艾某、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